被告王全海,男,1954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遂平县。 委托代理人王阳,河南华珠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毛与被告王全海提供劳务者受害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毛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吴毛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990元,减半收取249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王德奇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七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