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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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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吴毛与被告王全海提供劳务者受害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24
摘要:被告王全海,男,1954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遂平县。 委托代理人王阳,河南华珠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毛与被告王全海提供劳务者受害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毛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

被告王全海,男,1954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遂平县。

委托代理人王阳,河南华珠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毛与被告王全海提供劳务受害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毛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吴毛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990元,减半收取249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王德奇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七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