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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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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吴红春与被告罗德义、贾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24
摘要:被告罗德义。 被告贾叶。 原告吴红春与被告罗德义、贾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吴红春到庭参加诉讼,因被告罗德义、贾叶下落不明,本院依法公告向其送达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起诉状副本,公

被告德义

被告贾叶。

原告吴红春与被告罗德义、贾叶民间借贷纠纷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吴红春到庭参加诉讼,因被告罗德义、贾叶下落不明,本院依法公告向其送达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起诉状副本,公告期满后二被告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吴红春诉称,2014年2月17日,被告罗德义欠原告安装铝合金窗户款80000元,经多次索要不还,二被告系夫妻关系,请求判令:二被告立即偿还借款80000元。

被告罗德义、贾叶未答辩。

经审理查明,2014年2月17日,被告罗德义承包水屯镇四海驾校项工程,原告吴红春为被告罗德义的工程安装了铝合金窗户。经结算被告欠原告10万元窗户款,经四海驾校还了原告2万元后,被告向原告出具了借条一张。内容为“今借吴红春人民币捌万元正(¥80000),本人愿意将在驻马店市段庄新区3排42号一处房产做为抵押,承诺于2014年3月10日前还清此款。借款人:罗德义,身份证号:4128251965021199117。担保人:贾金叶,2014年2月17号”借条上捺有手印。后经原告多次追要,无果,为此原告诉至本院。

另查明,被告罗德义系驻马店市开发区爱民生活超市个体业主。二被告系夫妻关系。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书证等,经庭审质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罗德义欠原告吴红春借安装窗户款80000元,有原告提供的借条为证,本院予以采信,原告主张双方民间借贷关系成立。被告罗德义未按约定期限还款,原告请求被告罗德义返还80000元借款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因二被告系夫妻关系,该借款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故被告贾叶应当对本案债务承担共同偿还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限被告罗德义、贾叶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吴红春80000元。

被告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800元,由二被告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李 虎

审判员 李胜利

陪审员 邵 翔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