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驿民初字第2968号 原告余小红,女,1979年7月3日出生,汉族,住驻马店市驿城区。 被告邓妮旦,女,1972年7月2日出生,汉族,住驻马店市驿城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余小红与被告邓妮旦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余小红于2015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余小红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王德奇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七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