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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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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何舜华与被告陈翠英遗赠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24
摘要: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驿民初字第4819号 原告何舜华,女,1932年3月9日出生,汉族,住驻马店市驿城区。 被告陈翠英,女,1969年6月26日出生,汉族,住驻马店市驿城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何舜华与被告陈翠英遗赠纠纷一案中,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法院

事 裁 定 书

(2015)驿民初字第4819号

原告何舜华,女,1932年3月9日出生,汉族,住驻马店市驿城区。

被告翠英,女,1969年6月26日出生,汉族,住驻马店市驿城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何舜华与被告翠英遗赠纠纷一案中,原告何舜华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何舜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由原告负担。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