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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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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付小便与被告黄铁山健康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24
摘要: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驿民初字第3418号 原告付小便,女,1970年6月5日出生,汉族,住驻马店市驿城区。 委托代理人李志清、史健,河南驿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黄铁山,男,1965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驻马店市驿城区。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法院

事 裁 定 书

(2015)驿民初字第3418号

原告付小便,女,1970年6月5日出生,汉族,住驻马店市驿城区。

委托代理人李志清、史健,河南驿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黄铁山,男,1965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驻马店市驿城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付小便与被告黄铁山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付小便于2015年9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付小便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70元,减半收取8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王德奇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七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