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驿民初字第3418号 原告付小便,女,1970年6月5日出生,汉族,住驻马店市驿城区。 委托代理人李志清、史健,河南驿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黄铁山,男,1965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驻马店市驿城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付小便与被告黄铁山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付小便于2015年9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付小便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70元,减半收取8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王德奇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七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