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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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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梁平、王思涵与被告徐运成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24
摘要: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驿民初字第3910号 原告梁平,女,1970年2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 原告王思涵,女,1991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 二原告委托代理人张志昂,驻马店市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驿民初字第3910号

原告梁平,女,1970年2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

原告王思涵,女,1991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

二原告委托代理人张志昂,驻马店市驿城区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

被告徐运成,男,1950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

委托代理人蔡海彬,驻马店市高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本院在审理原告梁平王思涵与被告徐运成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二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梁平、王思涵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梁平、王思涵负担。

审判员  王德奇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