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驿民初字第3910号 原告梁平,女,1970年2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 原告王思涵,女,1991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 二原告委托代理人张志昂,驻马店市驿城区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 被告徐运成,男,1950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 委托代理人蔡海彬,驻马店市高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本院在审理原告梁平、王思涵与被告徐运成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二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梁平、王思涵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梁平、王思涵负担。 审判员 王德奇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