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驿民初字第4895号 法定代表人张五成,院长。 委托代理人陈璞,河南忠良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文军与被告驻马店肿瘤医院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文军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文军负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