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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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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姚俊洋与被告刘绘落、郭果、漯河市恒昌物流有限公司、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漯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24
摘要: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驿民初字第3266号 原告姚俊洋,男,汉族,住驻马店市驿城区。 委托代理人张春峰,河南良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绘落,男,汉族,住河南省舞阳县。 被告郭果,男,汉族,住河南省舞阳县。 被告漯河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驿民初字第3266号

原告姚俊洋,男,汉族,住驻马店市驿城区。

委托代理人张春峰,河南良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绘落,男,汉族,住河南省舞阳县。

被告郭果,男,汉族,住河南省舞阳县。

被告漯河市恒昌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漯河市

法定代表人胡艳,该公司经理。

被告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

代表人李玮,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牛高奎,该公司法律顾问。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漯河市分公司,住所地:漯河市。

代表人朱亚东,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赵磊,河南长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姚俊洋诉被告刘绘落郭果、漯河市恒昌物流有限公司、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以下简称浙商财险河南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漯河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人保财险漯河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姚俊洋的委托代理人张春峰,被告郭果,被告浙商财险河南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牛高奎,被告人保财险漯河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赵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刘绘落、漯河市恒昌物流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姚俊洋诉称,2013年8月31日11时40分,其驾驶摩托车沿张南333省道行驶至张南333省道135公里600米处时与刘绘落驾驶的车牌号为豫LA1895号车辆和豫L9803号挂车相撞,致使原告姚俊洋受伤住院,经驻马店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事故处理大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原告姚俊洋和被告刘绘落负事故同等责任。现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的医疗费、误工费、住院期间的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鉴定费及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费用共计285000元。

被告郭果辩称,其是事故车辆豫LA1895号-豫LA9803挂号车辆的实际车主,刘绘落系其雇佣司机,该车挂靠在漯河恒昌物流公司名下进行营运,该车在主车被告浙商财险河南公司投保有交强险及第三者责任险,挂车在被告人保财险漯河公司投保有交强险及第三者责任险,原告合理合法损失应由被告浙商财险河南公司、被告人保财险漯河公司在保险限额内承担。事故发生后其已垫付原告医疗费30000元,该款应予返还。

被告浙商财险河南分公司辩称,法庭依法核实事故车辆驾驶员驾驶证合法有效,车辆年审合格,并在我公司投保有交强险及第三者责任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我公司愿在交强险各分项限额内及按照事故责任比例在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合理合法赔偿原告损失。我公司在事故发生后垫付原告医疗费10000元,该款应予扣减。我公司不承担诉讼费、鉴定费。

被告人保财险漯河公司辩称,如事故属实,事故车辆我公司投保有保险,法庭依法核实事故车辆驾驶员驾驶证合法有效,车辆年审合格,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我公司愿在保险限额内合理合法赔偿原告损失。如事故车辆在浙商财险河南公司也投保有交强险及第三者责任险,我公司与浙商财险河南公司应在保险限额内分担原告损失。原告应对其诉请提供证据,过高部分请求法院予以核减。本案诉讼费、鉴定费我公司不承担。

被告刘绘落、被告漯河市恒昌物流有限公司未到庭亦未答辩。

经审理查明,2013年8月31日11时40分,姚俊洋驾驶无牌摩托车沿张南333省道行驶至张南333省道135公里600米处时与刘绘落驾驶的车牌号为豫LA1895号车辆重型货车和豫L9803号挂车相撞,致使姚俊洋受伤住院,经驻马店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事故处理大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认定姚俊洋和刘绘落负事故同等责任。

事故发生后姚俊洋在驻马店市第一人民医院检查,支出检查费3450元,后被送往驻马店骨科医院住院治疗,其伤情被诊断为:1、左股骨开放性骨折;2、左大腿及膝关节软组织毁损伤并皮肤脱套伤;3、左膝关节囊开放伤并关节囊、股骨远端缺损;4、右下肢软组织损伤;5、面部外伤。姚俊洋于2013年9月6日出院,住院6天,支出医疗费18878.6元。后因病情严重于2013年9月6日转入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一五九医院住院治疗,其伤情被诊断为:1、左股骨骨折;2、左大腿软组织缺损;3、左大腿后部、膝关节前上部皮肤坏死;4、左大腿软组织挫伤;5、全身多处皮肤擦伤;6、左下肢创面铜绿假单细胞菌感染,于2014年4月4日出院,中间分五次住院,共住院161天,支出医疗费132665.23元,住院期间,姚俊洋因治病需要,在河南省金鼎医药有限公司购买血红蛋白5瓶,支出2600元。

姚俊洋于1991年3月13日出生,姚俊洋系农村户籍,住院期间由其亲属护理,姚俊洋共兄妹二人,父亲名姚玉彩,1970年6月6日生,系农村户籍,为肢体残疾人,残疾等级为四级,系姚俊洋被抚养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姚俊洋提供1000元交通费票据。

2014年1月21日,姚俊洋的伤情经驻马店市蔚康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鉴定,结论为:1、被鉴定人姚俊洋的损伤结果评定为IX级(9级)及X级(十级)两项伤残;2双下肢瘢痕已形成,左下肢短缩4cm,左膝关节僵硬,强直,不能屈曲,不能独自站立和行走,日常生活需人护理。根据护理依赖评定准则,其护理依赖评定为大部分护理依赖。姚俊洋为此支出鉴定费1300元。2015年9月9日,姚俊洋的伤情经驻马店市申正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鉴定,结论为:1、被鉴定人姚俊洋的伤残等级分别为IX级及X级(九级及十级);2、被鉴定人姚俊洋的后期医疗费用约需陆仟圆人民币。姚俊洋为此支出鉴定费600元。2014年12月31日,浙商财险河南公司申请对姚俊洋护理依赖程度及护理期限进行重新鉴定,本院委托驻马店申正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进行鉴定,鉴定意见为被鉴定人姚俊洋左下肢受伤后生活不能完全自理,存在大部分护理依赖,住院期间需贰人护理,出院后需壹人护理,为部分护理依赖,护理期限自受伤之日起壹年。

豫LA1895号车辆重型货车和豫L9803号挂车实际车主系郭果,刘绘落系郭果雇佣司机,该车挂靠在漯河恒昌物流有限公司名下进行营运,事故发生时该车年检合格、驾驶员马志翔驾驶证合法有效。豫LA1895号车辆重型货车在浙商保险河南公司投保有交强险(限额122000元)及第三者责任险(限额500000元,并投保不计免赔),豫L9803号挂车在人保漯河公司投保有交强险(限额122000元)及第三者责任险(限额200000元,并投保不计免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事故发生后,郭果垫付姚俊洋医疗费30000元,浙商财险河南公司垫付姚俊洋医疗费10000元。

以上事实,有当事人陈述及相关书证,并经庭审质证,本院据以认定。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