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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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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梁某甲与被告胡某甲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24
摘要:河南省商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商少民初字第149号 原告梁某甲,男,汉族,农民。 委托代理人岳克友,河南宇楼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童明乐,河南宇楼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胡某甲,女,汉族,农民,住址同上。 法定代理人胡某乙,男

河南省商城县人法院

事 裁 定 书

(2015)商少民初字第149号

原告某甲,男,汉族,农民。

委托代理人岳克友,河南宇楼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童明乐,河南宇楼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甲,女,汉族,农民,住址同上。

法定代理人胡某乙,男,汉族,农民。

委托代理人陶元成,商城县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

本院在审理原告梁某甲被告胡某甲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梁某甲于2015年10月16日以被告胡某甲自杀身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的理由正当,本院应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梁某甲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梁某甲负担。

审 判 员  倪 有 为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王 先 杰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