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商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商少民初字第149号
委托代理人岳克友,河南宇楼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童明乐,河南宇楼律师事务所律师。
法定代理人胡某乙,男,汉族,农民。
委托代理人陶元成,商城县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
本院在审理原告梁某甲与被告胡某甲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梁某甲于2015年10月16日以被告胡某甲自杀身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的理由正当,本院应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梁某甲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梁某甲负担。
审 判 员 倪 有 为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王 先 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