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商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商民初字第1010号
原告许万凤,女,汉族,1949年10月29日生。农民,住商城县。
被告曹吉华,男,汉族,1965年5月29日生。农民,住址同上。
本院在审理原告许万凤与被告曹吉华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许万凤于2015年11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已向其道歉、双方私下已经和解为由,要求撤回起诉。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许万凤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5元,减半收取48元,由原告许万凤承担。
代审 判 员 邹 昕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余 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