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商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商法民小字第20号
原告雷呈政,男,汉族,高中文化程度,自来水公司职工。
委托代理人刘习顺,商城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被告吴孔坤(又名吴坤),男,汉族,高中文化程度,个体工商户。
被告田圣锋,男,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商城县新华书店职工。
原告雷呈政诉被告吴孔坤、田圣锋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进行了审理,在庭审过程中,被告吴孔坤、田圣锋未经允许无故退庭。同时,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发现原、被告双方对事实争议较大,案情较为复杂,依照《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二条第一项、第四条第八项的规定,不应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应适用普通程序审理为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二款、第二百七十五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小额诉讼程序,将本案转入普通程序审理。
审 判 员 吕 祥 庭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王 先 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