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商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商民初字第939号
被告熊某某,女,1990年9月6日生,汉族,住商城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夏某某与被告熊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夏某某于2015年9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已达成离婚协议,并已在民政部门办理离婚手续为由,要求撤回起诉。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夏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100元,减半收取1550元,由原告夏某某承担。
审 判 员 柳学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