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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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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某某与熊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24
摘要:河南省商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商民初字第939号 原告夏某某,男,1987年6月14日生,汉族,住商城县。 被告熊某某,女,1990年9月6日生,汉族,住商城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夏某某与被告熊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夏某某于2015年9月30日向本

河南省商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商民初字第939号

原告某某,男,1987年6月14日生,汉族,住商城县。

被告熊某某,女,1990年9月6日生,汉族,住商城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夏某某与被告熊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夏某某于2015年9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已达成离婚协议,并已在民政部门办理离婚手续为由,要求撤回起诉。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夏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100元,减半收取1550元,由原告夏某某承担。

审 判 员  柳学生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