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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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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某某与陶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24
摘要:河南省商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商少民初字第161号 原告:孙某某,男,汉族,1971年5月20日出生。农民,住商城县。 委托代理人:花术田,男,河南太平律师事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陶某某,女,汉族,1974年4月17日出生。农民,住址同原告

河南省商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商少民初字第161号

原告:某某,男,汉族,1971年5月20日出生。农民,住商城县。

委托代理人:花术田,男,河南太平律师事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陶某某,女,汉族,1974年4月17日出生。农民,住址同原告。

委托代理人:曹宜忠,男,汉族,1961年10月出生。农民,住商城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某某与被告陶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孙某某承担。

代审 判 员  邹  昕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余  飞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