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商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商少民初字第161号
原告:孙某某,男,汉族,1971年5月20日出生。农民,住商城县。
委托代理人:花术田,男,河南太平律师事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陶某某,女,汉族,1974年4月17日出生。农民,住址同原告。
委托代理人:曹宜忠,男,汉族,1961年10月出生。农民,住商城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某某与被告陶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孙某某承担。
代审 判 员 邹 昕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余 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