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光民初字第01485号 原告向斌,男,1985年10月10日生。 法定代表人黄麟,男,该社董事长。 原告向斌起诉被告光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占有物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审理中,原告向斌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光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向斌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向斌撤回对被告光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520元,由原告向斌负担。 审判员 刘忠焰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九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