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光民初字第01272号 原告夏传成,男,1971年10月10日生。 委托代理人王德瑞,男,河南紫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万里,男,1975年6月10日生。 原告夏传成起诉被告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审理中,原告夏传成以纠纷已经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万里的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夏传成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夏传成撤回对被告万里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900元,由原告夏传成负担。 审 判 长 刘忠焰 审 判 员 陈 钢 人民陪审员 陈谋良 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 书 记 员 李 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