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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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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光山县支行诉被告陈文长、陈良新、张楷松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24
摘要:(2015)光民初字第00266号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光山县支行。 法定代表人张云霄,该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闵晟,该行工作人员。 被告陈良新,男,汉族,1982年6月1日生。 被告陈文长,男,汉族,1952年5月4日生。 被告张楷松,男,汉族,1962年1月2

(2015)光民初字第00266号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光山县支行

法定代表人张云霄,该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闵晟,该行工作人员。

被告陈良新,男,汉族,1982年6月1日生。

被告陈文长,男,汉族,1952年5月4日生。

被告张楷松,男,汉族,1962年1月26日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光山县支行诉被告陈文长、陈良新、张楷松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起诉的被告信息不明确,无法送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光山县支行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陈 霖

审 判 员  汪安强

人民陪审员  盛振华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甘忠峰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