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光民初字第01402号
委托代理人杨庆辉,男,河南紫弦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李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杨庆辉、被告王某某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某某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2005年4月25日,在光山县民政局登记结婚,2006年8月22日生男孩王某甲。由于婚前缺乏了解,加之原告有过婚史又带养一女儿,致原、被告婚后生活并不和睦,对家庭开销和建设规划意见不统一,二人时常话不投机,发生争吵。从2013年起,原、被告分居,断绝了夫妻关系。为了早一天结束不愉快的婚姻,起诉请求判令:1、判决原、被告离婚;2、男孩王某甲由原告抚养,被告支付相应的抚养教育费用;3、夫妻共同财产、债务平分。
原告举证下列证据证明:1、原告与被告的结婚证,证明双方的合法夫妻关系。2、房产证、行车证各一份,证明是原、被告的共同财产。
被告王某某辩称:1、原告迷上无极限,又赌博输钱,抛弃家庭和孩子,坚持要离婚,现被告身心疲惫,因此,同意与原告离婚。但在离婚之前,必须将房产证户名改在原、被告名下。2、男孩王某甲,正在上小学四年级,因原告迷上无极限,天南海北去听课学习,一走就是几天,有时在家,夜晚也出去打牌,根本无时间管孩子,王某甲随被告生活最合适,原告每月支付抚养费、教育费600元。3、弦山中路西阳光灯饰城5号楼3单元房屋,原告应拿出房产证户名改为双方名下,如果原告抵押、转让、出租等,视为非法。近几年来,家庭开支小孩上学都是被告支出,原告在外举债被告一概不知,家庭没用一分钱,原告在外举债由原告自已偿还。4、债务,因原告作无极限亏钱和原告出车祸,被告向亲友借款16000元;债权,原告大哥、二哥借款20万元;昌河车一辆,因被告无固定工作,用该车出租,来维持孩子的生活费和学费,该车为被告所有。
被告王某某没有提供证据证明。
经审理查明:原告李某某系再婚。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2005年4月25日,李某某与王某某在光山县民政局登记结婚,2006年8月22日生男孩王某甲。结婚后,双方购买弦山中路西阳光灯饰城5号楼3单元房屋一套,购买豫S7C336昌河车一辆。2014年元月,原告在光山县城牌坊路西段开一个中草药养生会所无限极门店,对外借款,被告不予支持,原、被告发生争吵,夫妻感情产生矛盾。加之原告作生意,照顾家庭和孩子较少,双方矛盾进一步加剧,原告遂向本院起诉离婚。原、被告生活期间欠外债16000元。被告陈述原告大哥、二哥借款20万元,属夫妻债权,被告未举证证明。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结婚后,生育一个孩子,结婚初期夫妻感情尚可,家庭圆满。由于原告在光山县城牌坊路西段开一个中草药养生会所无限极门店,对外借款,被告不予支持,原告认为被告不创业,也不支持原告创业,夫妻之间产生矛盾,影响了原、被告的夫妻感情。庭审中,原告要求离婚,被告也同意离婚,本院认为原、被告的离婚理由不充分,夫妻感情尚未达到彻底破裂程度。为了孩子的健康成长,为了原、被告家庭稳定,本院应给双方和好的机会。故原告李某某的离婚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其他诉讼请求亦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李某某要求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刘忠焰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