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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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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刘某某诉被告徐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24
摘要:(2015)光少民初字第00048号 原告刘某某,女,1974年8月10日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上官同义,河南紫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徐某某,男,1977年4月10日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诉被告徐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某于2015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出

(2015)光少初字第00048号

原告某某,女,1974年8月10日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上官同义,河南紫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某,男,1977年4月10日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被告徐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某于2015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对被告徐某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刘某某承担。

审判员  陈钢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一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