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商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商少民初字第79号
委托代理人王建丽,河南千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唐光锋,河南千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何某甲与被告刘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何某甲及其委托代理人王建丽、唐光锋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刘某甲及其法定代理人张某甲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依法缺席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被告于2005年经人介绍相识,短暂接触后在媒人撮合下结婚。由于婚前双方接触不多,缺乏了解,感情基础薄弱,婚后三年,原告发现被告患有精神分裂症,后在商城县精神病院几次住院治疗,花光了我所有打工的钱,还四处借钱未还,但被告病情没有好转,两人关系逐渐冷淡,被告除了犯病时殴打我,平时不和我说一句话,双方感情破裂,自2013年至今,我未回家,双方未再见面。原告曾于2014年8月25日向商城县人民法院起诉离婚,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没有任何联系,关系进一步恶化,没有和好的可能性。故再次向商城县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
被告刘某甲及其法定代理人未到庭,亦未提出答辩。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5年经媒人介绍相识,同年10月20日在商城县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手续。2006年1月1日按照农村习俗举行结婚仪式。2006年10月12日生长子刘志刚,2009年10月7日生次子何某乙,现均随被告父母一起生活。被告婚后曾在商城县精神病院治疗,经诊断为:患精神分裂症。原、被告在共同生活中产生矛盾。原告曾于2014年8月向法院起诉离婚,法院判决不准原、被告离婚。
以上事实有原告陈述、结婚证复印件、户口本复印件、(2014)商民初字第819号民事判决书、证人何某丙、高某某、陈某甲、刘某乙、陈某乙、陈丙、曾某某的证言及庭审笔录在卷证实。
本院认为,原、被告经政府登记结婚,婚姻关系合法有效。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后结婚,婚后生育两子,有一定的夫妻感情基础。夫妻之间应互相帮助,现被告患病,原告应尽到扶助义务,原告以双方无共同语言,无夫妻感情为由要求离婚,但未提交充分证据证明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原告的离婚请求理由不充分,本院不予支持。为维护社会、婚姻家庭的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不准原告何某甲与被告刘某甲离婚。
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何某甲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
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吕 祥 庭
审 判 员 倪 有 为
人民陪审员 罗 丰
二〇一五年七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王 先 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