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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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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项先本 、徐厚华、项周圣洁与被告刘雅欣、第三人高明强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24
摘要:(2015)罗民初字1004号 原告项先本,男,1964年2月出生,汉族。 原告许厚华,女,1964年9月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项先本,系原告许厚华丈夫。 原告项周圣杰,男,2013年1月出生,汉族。 法定代理人项先本,系原告项周圣杰的祖父。 被告刘雅欣,女,1983

(2015)罗民初字1004号

原告项先本,男,1964年2月出生,汉族。

原告许厚华,女,1964年9月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项先本,系原告许厚华丈夫。

原告项周圣杰,男,2013年1月出生,汉族。

法定代理人项先本,系原告项周圣杰的祖父。

被告刘雅欣,女,1983年10月出生,汉族。

第三人高明强,男,汉族,系该美发店负责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项先本、徐厚华、项周圣洁与被告刘雅欣、第三人高明强合同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2日以证据不充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项先本、徐厚华、项周圣洁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项先本、徐厚华、项周圣洁负担。

审 判 长  祁怀志

审 判 员  董晓明

人民陪审员  桂小辉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张辰晨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