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罗民初字1004号
原告项先本,男,1964年2月出生,汉族。
原告许厚华,女,1964年9月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项先本,系原告许厚华丈夫。
原告项周圣杰,男,2013年1月出生,汉族。
法定代理人项先本,系原告项周圣杰的祖父。
被告刘雅欣,女,1983年10月出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项先本、徐厚华、项周圣洁与被告刘雅欣、第三人高明强合同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2日以证据不充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项先本、徐厚华、项周圣洁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项先本、徐厚华、项周圣洁负担。
审 判 长 祁怀志
审 判 员 董晓明
人民陪审员 桂小辉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张辰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