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罗民初字第639号
原告马义友,男,1966年1月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胡开乔,河南正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永恒,男,1982年6月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张家辉,罗山县法律援助中心指派法律援助律师。
原告马义友与被告李永恒相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马义友诉称,原告现居住的楼房是2008年元月从杨德金、吴超手中购买原罗山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某某工商所的房屋,原告已居住达六年。2009年5月份,原告西邻的被告在没有与原告协商并征得原告同意的情况下,突然在原告与被告两家之间的过道上盖二层、三层楼房。被告在不打地梁及不加固、加宽根基的情况下,紧贴原告的西山墙直下3根混泥土支柱,然后又在该支柱上浇灌两根横梁,最后在该横梁上紧贴我的西山墙砌墙,并将原告一楼与二楼西侧的窗户全被堵死,三楼上西山墙原来预留的窗口被告也不让我安装窗户。被告违章建房将原告楼房西侧的窗户牢牢堵死,严重影响原告全家人的生活和健康,为此要求拆除堵住该窗户西侧的墙砖,恢复该窗户通风采光原状,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本院认为,被告李永恒是否是违章建房,应由行政主管机关审查;是否拆除违章建房应由行政主管机关处理。原告马义友要求拆除被告李永恒的违章建房,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并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马义友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詹 峰
审判员 杨前国
审判员 张 威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