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罗法民小字第19号
原告李安怀,男,1952年9月出生,汉族。
被告魏德树,男,1948年9月出生,汉族。
被告李纪强,男,1972年1月出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安怀与被告魏德树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因该案以小额诉讼立案审理。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申请追加李纪强为被告,且双方当事人争议较大,现该案已不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故应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员 杨前国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