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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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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永久与张涛、段莉、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信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24
摘要:(2015)罗民初字第631号 原告时永久,男,1972年11月出生,汉族,个休户。 委托代理人施睿,河南保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涛,男,1991年3月出生,汉族。(系段莉雇请的司机) 被告段莉,女,1977年10月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张涛,系段莉的司机。

(2015)罗民初字第631号

原告时永久,男,1972年11月出生,汉族,个休户。

委托代理人施睿,河南保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涛,男,1991年3月出生,汉族。(系段莉雇请的司机)

被告段莉,女,1977年10月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张涛,系段莉的司机。

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信阳中心支公司

法定代表人卢建勇,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孙茂轩,该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时永久与被告张涛、段莉、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信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另一案仍在司法鉴定过程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 判 长  杨 帆

审 判 员  陈长春

人民陪审员  张 毅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周 姣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