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光民初字第00822号 原告尹怀兵,男,1965年1月26日出生,汉族。 被告王庆松,男,1954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 被告裴仁钦,男,1949年10月5日出生,汉族。 原告尹怀兵诉被告王庆松、裴仁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尹怀兵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尹怀兵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尹怀兵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25元,由原告尹怀兵负担。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陈钢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