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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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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尹怀兵诉被告王庆松、裴仁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24
摘要:(2015)光民初字第00822号 原告尹怀兵,男,1965年1月26日出生,汉族。 被告王庆松,男,1954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 被告裴仁钦,男,1949年10月5日出生,汉族。 原告尹怀兵诉被告王庆松、裴仁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尹怀兵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要求撤

(2015)光民初字第00822号

原告尹怀兵,男,1965年1月26日出生,汉族。

被告王庆松,男,1954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

被告裴仁钦,男,1949年10月5日出生,汉族。

原告尹怀兵诉被告王庆松、裴仁钦民间借贷纠纷案,原告尹怀兵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尹怀兵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尹怀兵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25元,由原告尹怀兵负担。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陈钢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