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光民初字第01314号 原告冯传华,男,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冯传华诉被告陈宏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冯传华于2015年1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陈宏虎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冯传华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冯传华撤回对被告陈宏虎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50元,由原告冯传华承担。 审 判 长 陈 钢 审 判 员 刘忠焰 人民陪审员 陈谟良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五日 书 记 员 汪梦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