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光民初字第01419号 原告吕某某起诉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审理中,原告吕某某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杨某某的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吕某某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吕某某撤回对被告杨某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吕某某负担。 审判员 刘忠焰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二日 |
浏览:1461次
4S店老总带“40辆宝马”失联 律师称店方需担责浏览:1378次
摩洛哥两女子因裙子紧被控猥亵 500名律师自愿辩浏览:1240次
越南新娘跑救助站求助 律师:花钱买新娘缺保障浏览:1216次
维护法庭秩序需要将“死磕派”律师定罪入刑吗?浏览:1204次
吕红兵:尊重律师不是用来谈论的,而是用来实践浏览:1185次
美华裔警察误杀非裔案再开庭 律师吁撤销控罪被拒浏览:1130次
复旦投毒案林父解除律师代理关系 辩护观点有分歧浏览:1130次
女子离婚后欲更改女儿姓氏 律师:须经父亲同意浏览:1008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