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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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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庞永兵、曾凡明与被告吴国芝、郭威劳务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24
摘要:(2015)罗民初字第640号 原告庞永兵,男,1962年9月出生,汉族,农民。 原告曾凡明,男,1973年8月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张立华,女,1973年6月出生,汉族。 被告吴国芝,女。 被告郭威,男,系被告吴国芝之子。 本院在审理原告庞永兵、曾凡明与被告吴

(2015)罗民初字第640号

原告庞永兵,男,1962年9月出生,汉族,农民。

原告曾凡明,男,1973年8月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张立华,女,1973年6月出生,汉族。

被告吴国芝,女。

被告郭威,男,系被告吴国芝之子。

本院在审理原告庞永兵、曾凡明与被告吴国芝、郭威劳务合同纠纷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19日以对方已履行还款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庞永兵、曾凡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庞永兵、曾凡明负担。

审判长  祁怀志

审判员  董晓明

审判员  张 然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五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