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罗民初字第640号
原告庞永兵,男,1962年9月出生,汉族,农民。
原告曾凡明,男,1973年8月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张立华,女,1973年6月出生,汉族。
被告吴国芝,女。
被告郭威,男,系被告吴国芝之子。
本院在审理原告庞永兵、曾凡明与被告吴国芝、郭威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19日以对方已履行还款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庞永兵、曾凡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庞永兵、曾凡明负担。
审判长 祁怀志
审判员 董晓明
审判员 张 然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五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