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罗民初字第1233号
原告刘继波,男,1987年4月出生,汉族。
被告郑威,男。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继波与被告郑威、李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1月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告郑威、李青的银行账户资金45000元予以保全,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刘继波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告郑威、李青的银行账户资金45000元予以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祁怀志
代理审判员 马 晓
人民陪审员 桂小辉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五日
书 记 员 张辰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