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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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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信阳工业城鑫大洲免烧砖厂与被告河南青城建设有限公司罗山县怡星家苑项目部、信阳华鼎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24
摘要:(2015)罗民初字第1084号 原告信阳工业城鑫大洲免烧砖厂。 负责人柳万州,男,1951年7月出生。 被告河南青城建设有限公司罗山县怡星家苑项目部,住所地:罗山县天湖大道怡星家苑项目部。 负责人胡明国,男,1961年5月出生。 委托代理人吴中剑,潢川县148

(2015)罗民初字第1084号

原告信阳工业城鑫大洲免烧砖厂

负责人柳万州,男,1951年7月出生。

被告河南青城建设有限公司罗山县怡星家苑项目部,住所地:罗山县天湖大道怡星家苑项目部。

负责人胡明国,男,1961年5月出生。

委托代理人吴中剑,潢川县148法律服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被告信阳华鼎置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邓子明,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慧宇,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夏清江,河南新章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信阳工业城鑫大洲免烧砖厂与被告河南青城建设有限公司罗山县怡星家苑项目部、信阳华鼎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10月19日以私下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信阳工业城鑫大洲免烧砖厂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41元,由原告信阳工业城鑫大洲免烧砖厂负担。

审判长  祁怀志

审判员  董晓明

审判员  张 然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九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