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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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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邹波与被告信阳市朝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24
摘要:(2015)罗民初字第1085号 原告邹波,男,1986年9月出生,汉族。 被告信阳市朝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本院在审理原告邹波与被告信阳市朝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1日以私下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

(2015)罗民初字第1085号

原告邹波,男,1986年9月出生,汉族。

被告信阳市朝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本院在审理原告邹波与被告信阳市朝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1日以私下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邹波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邹波负担。

审判员  董晓明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一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