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罗法民小字第13号
原告龚明友,男,1957年5月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康华,河南保城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陈波,男,1962年4月出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龚明友与被告陈波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龚明友于2015年10月23日以遗漏案件当事人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陈波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龚明友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龚明友撤回对被告陈波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75元,由原告龚明友负担。
代理审判员 马 晓
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