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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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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龚明友与被告陈波承揽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24
摘要:(2015)罗法民小字第13号 原告龚明友,男,1957年5月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康华,河南保城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陈波,男,1962年4月出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龚明友与被告陈波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龚明友于2015年10月23日

(2015)罗法民小字第13号

原告龚明友,男,1957年5月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康华,河南保城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陈波,男,1962年4月出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龚明友与被告陈波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龚明友于2015年10月23日以遗漏案件当事人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陈波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龚明友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定如下:

准予原告龚明友撤回对被告陈波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75元,由原告龚明友负担。

代理审判员 马 晓

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