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唐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唐民一初字第148号 原告李云伟,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李志恒,河南恒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蒋茵茵,女,汉族。 委托代理人王金建,河南匡世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云伟与被告蒋茵茵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李云伟以双方达成赔偿协议,已履行完毕为由,于2015年9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云伟以双方达成赔偿协议,已履行完毕为由,提出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云伟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25元,财产保全费1520元,由原告李云伟负担。 审 判 长 刘书堂 审 判 员 杨金菊 代理审判员 朱 晓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孙香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