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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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涂书珍要求宣告胡某某死亡一案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23
摘要:河南省唐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唐民特字第8号 申请人涂书珍,女,1956年11月11日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杨海义,唐河县滨河街道法律服务所。 申请人涂书珍要求宣告胡某某死亡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涂书珍诉称,20

河南省唐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唐民特字第8号

申请人涂书珍,女,1956年11月11日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杨海义,唐河县滨河街道法律服务所。

申请人涂书珍要求宣告某某死亡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涂书珍诉称,2008年3月某某因患脑病治疗后到唐河县郭滩镇人民政府上班后至今下落不明。在2009年7月在唐河县古城广告和南阳日报刊登寻人启事,但至今没有其消息。故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宣告死亡

经查,胡某某,男,1967年10月6日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为河南省唐河县城关镇新安街1266号,系申请人涂书珍儿子。2014年2月14日唐河县郭滩镇人民政府出具证明证实被申请人胡某某2008年3月患病后没有到单位上班,至今下落不明,被申请人胡某某从郭滩镇人民政府走失至今下落不明已满7年,2014年7月申请人涂书珍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宣布胡某某死亡。本院受理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于2014年9月17日在《人民法院报》发出寻找胡某某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一年,现已届满,胡某某仍然下落不明。

本院认为,胡某某于2008年至今下落不明,符合宣告死亡的法定要件,申请人申请宣布胡某某死亡,理由充分,证据充足,本院依法予以支持。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宣告胡某某死亡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郑 彦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一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