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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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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合龙与蔡家润、蔡建梁为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23
摘要:河南省唐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唐民一初字第2102号 原告蔡合龙,男,生于1963年9月11日,汉族。 被告蔡家润,男,成年,汉族。 被告蔡建梁,男,成年,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蔡合龙与被告蔡家润、蔡建梁为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曲

河南省唐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唐民一初字第2102号

原告蔡合龙,男,生于1963年9月11日,汉族。

被告蔡家润,男,成年,汉族。

被告蔡建梁,男,成年,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蔡合龙与被告蔡家润、蔡建梁为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曲平于2015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蔡家润、蔡建梁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蔡合龙的撤诉申请,是原告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背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蔡合龙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减半负担50元。

审判员  李瑞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