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唐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唐民一初字第2102号 原告蔡合龙,男,生于1963年9月11日,汉族。 被告蔡家润,男,成年,汉族。 被告蔡建梁,男,成年,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蔡合龙与被告蔡家润、蔡建梁为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曲平于2015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蔡家润、蔡建梁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蔡合龙的撤诉申请,是原告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背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蔡合龙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减半负担50元。 审判员 李瑞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