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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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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某某与侯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23
摘要:河南省唐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唐民一初字第2215号 原告郭某某,女,1989年6月4日生,汉族。 被告侯某,男,1987年6月16日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某某与被告侯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郭某某于2015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

河南省唐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唐民一初字第2215号

原告某某,女,1989年6月4日生,汉族。

被告侯某,男,1987年6月16日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某某与被告侯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郭某某于2015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郭某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郭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郭某某负担。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