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唐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唐民一初字第2432号 被告赵某,男,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某某与被告赵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郭某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郭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郭某某减半负担15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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