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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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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枫要求宣告曹梅娟失踪一案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23
摘要:河南省唐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唐民特字第1号 申请人赵枫,男,汉族。 法定代理人赵金忠,男,汉族。系赵枫的祖父。 申请人赵枫要求宣告曹梅娟失踪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赵枫诉称,其母亲曹梅娟于2004年6月28日

河南省唐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唐民特字第1号

申请人赵枫,男,汉族。

法定代理人赵金忠,男,汉族。系赵枫的祖父。

申请人赵枫要求宣告曹梅娟失踪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赵枫诉称,其母亲曹梅娟于2004年6月28日在常住地毕店镇靳岗村赵岗组20号外出,至今下落不明。请求法院依法宣告曹梅娟失踪

经查,曹梅娟,女,生于1986年6月28日,汉族,原居住地唐河县毕店镇靳岗村赵岗村20号,与申请人赵枫系母子关系,2004年6月28日曹梅娟外出未归,至今下落不明。申请人赵枫于2015年5月15日向本院申请宣告曹梅娟失踪。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的规定,于2015年6月27日在《人民法院报》发出寻找曹梅娟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三个月,现已届满。曹梅娟仍然下落不明。

本院认为,曹梅娟下落不明,经本院发出寻找公告后,现三个月公告期间已届满,曹梅娟仍然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宣告曹梅娟为失踪人。

指定赵金忠为失踪人曹梅娟的财产代管人。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