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唐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唐民一初字第1493号 原告赵某,男,1989年10月15日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与被告吴某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7号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赵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赵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赵某减半负担。 审判长 郑 彦 审判员 李 瑞 审判员 陈东华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七日 |
浏览:1461次
4S店老总带“40辆宝马”失联 律师称店方需担责浏览:1378次
摩洛哥两女子因裙子紧被控猥亵 500名律师自愿辩浏览:1240次
越南新娘跑救助站求助 律师:花钱买新娘缺保障浏览:1216次
维护法庭秩序需要将“死磕派”律师定罪入刑吗?浏览:1204次
吕红兵:尊重律师不是用来谈论的,而是用来实践浏览:1185次
美华裔警察误杀非裔案再开庭 律师吁撤销控罪被拒浏览:1130次
复旦投毒案林父解除律师代理关系 辩护观点有分歧浏览:1130次
女子离婚后欲更改女儿姓氏 律师:须经父亲同意浏览:1008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