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唐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唐民一初字第1402号 被告张某甲,女,汉族。系原告之女。 被告张某乙,汉族。系原告长子。 被告张某丙,男,汉族。系原告次子。 被告王某某,男,汉族,农民。系原告三子。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四被告为赡养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某某于2015年10月8日以已经自行协商好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赵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由原告赵某某负担。 审 判 长 徐 磊 审 判 员 李向举 人民陪审员 王 谨 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 书 记 员 闫志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