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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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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某诉张某甲、张某乙、张某丙、王某某为赡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23
摘要:河南省唐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唐民一初字第1402号 原告赵某某,女,汉族。 被告张某甲,女,汉族。系原告之女。 被告张某乙,汉族。系原告长子。 被告张某丙,男,汉族。系原告次子。 被告王某某,男,汉族,农民。系原告三子。 本院在审

河南省唐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唐民初字第1402号

原告某某,女,汉族。

被告张某甲,女,汉族。系原告之女。

被告张某乙,汉族。系原告长子。

被告张某丙,男,汉族。系原告次子。

被告王某某,男,汉族,农民。系原告三子。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四被告为赡养纠纷案中,原告赵某某于2015年10月8日以已经自行协商好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赵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由原告赵某某负担。

审 判 长  徐 磊

审 判 员  李向举

人民陪审员  王 谨

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

书 记 员  闫志贺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