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唐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唐民一初字第712号 原告龚某,男,汉族。 被告王某,女,汉族。 原告龚某与被告王某、陈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原告龚某于2015年3月16日诉至本院。本院受理后,于2015年4月10日向原告送达开庭传票,原告龚某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350元,由原告减半负担175元。 审 判 长 李 瑞 审 判 员 郑 彦 人民陪审员 郭晓珍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于 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