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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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姚尚银、王会、王利、王谱、王赞与学清、杨海潮、冯学友、沙国成为合伙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23
摘要:河南省唐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唐民重初字第5号 原告姚尚银,女,生于1949年5月10日,回族。 原告王会,女,生于1972年4月15日,汉族。 原告王利,曾用名王雪,男,生于1977年1月14日,回族。 原告王谱,男,生于1980年3月27日,回族。 原

河南省唐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唐民重初字第5号

原告姚尚银,女,生于1949年5月10日,回族。

原告王会,女,生于1972年4月15日,汉族。

原告王利,曾用名王雪,男,生于1977年1月14日,回族。

原告王谱,男,生于1980年3月27日,回族。

原告王赞,男,生于1982年7月24日,回族。

被告牛学清,男,生于1960年3月6日,汉族。

被告杨海潮,男,生于1934年8月15日,汉族。

被告冯学友,男,生于1952年7月20日,汉族。

被告沙国成,男,生于1955年1月20日,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姚尚银、王会、王利、王谱、王赞与被告牛学清、杨海潮、冯学友、沙国成为合伙纠纷一案中,五原告于2015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五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姚尚银、王会、王利、王谱、王赞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240元,由原告姚尚银、王会、王利、王谱、王赞负担。

审 判 长  郑 彦

审 判 员  陈东华

代理审判员  常建波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李 凯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