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唐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唐民小字第22号
原告王长海,男,生于1949年7月15日,汉族。
被告宋长革,男,成年,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长海与被告宋长革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长海于2015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宋长革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王长海的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王长海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王长海减半负担13元。
审判长 郑 彦
审判员 李 瑞
审判员 陈东华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九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