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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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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长海与宋长革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23
摘要:河南省唐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唐民小字第22号 原告王长海,男,生于1949年7月15日,汉族。 被告宋长革,男,成年,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长海与被告宋长革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长海于2015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

河南省唐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唐民小字第22号

原告王长海,男,生于1949年7月15日,汉族。

被告宋长革,男,成年,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长海与被告宋长革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长海于2015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宋长革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王长海的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王长海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王长海减半负担13元。

审判长 郑 彦

审判员 李 瑞

审判员 陈东华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九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