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唐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唐民一初字第24号
被告段宇,男,1985年5月17日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段春营,男,汉族。
原告赵丰江,男,1964年11月5日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段宇与被告赵丰江为机动车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28号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段宇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段宇负担。
审判员 李 瑞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八七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