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唐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唐民一初字第2314号 原告李保银,男,汉族。 被告刘玉平,女,汉族。 被告陈保新,男。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保银、刘玉平与被告陈保新、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中心支公司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李保银、刘玉平于2015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李保银、刘玉平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李保银、刘玉平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由原告减半负担275元。 审判员 李瑞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三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