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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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尚某某与王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23
摘要:河南省唐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唐民小字第22号 原告尚某某,男,1954年12月30日生,汉族。 被告王某某,男,40岁。 本院在审理原告尚某某与被告王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尚某某于2015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尚

河南省唐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唐民小字第22号

原告尚某某,男,1954年12月30日生,汉族。

被告王某某,男,40岁。

本院在审理原告尚某某与被告王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尚某某于2015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尚某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尚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尚某某负担。

审判员  谷建辉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