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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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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长兰与张金珠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23
摘要:河南省唐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唐民一初字第825号 原告王长兰,女,汉族。 被告张金珠,男,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长兰与被告张金珠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长兰于2015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长兰的申请理

河南省唐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唐民一初字第825号

原告王长兰,女,汉族。

被告张金珠,男,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长兰与被告张金珠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长兰于2015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长兰的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王长兰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王长兰负担。

审判长 李 瑞

审判员 郑 彦

审判员 陈东华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二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