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唐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唐民一初字第825号 原告王长兰,女,汉族。 被告张金珠,男,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长兰与被告张金珠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长兰于2015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长兰的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王长兰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王长兰负担。 审判长 李 瑞 审判员 郑 彦 审判员 陈东华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二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