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唐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唐民特字第2号 申请人王海涛要求宣告王玉东死亡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王海涛诉称,其父王玉东系台湾“祥富春”号渔船船员,于2015年1月20日前往南大西洋捕鱼。2015年2月26日凌晨在南纬43度25分,西经30度左右海域失联,台湾、阿根廷方面有关部门经过3个月的搜寻,至今未发现该渔船踪迹,后经有关机关证明王玉东已不可能生存。向法院申请宣告王玉东死亡。 经审理查明,王玉东,男,生于1964年10月22日,汉族,住河南省唐河县祁仪乡王油坊村小常庄9号。与申请人王海涛系父子关系,系台湾“祥富春”号渔船船员。2015年1月20日随该渔船前往南大西洋捕鱼。2015年2月26日凌晨3点在南纬43度25分,西经30度左右海域失去联系,有关部门经过3个月的搜寻,至今没有任何发现,下落不明,并经有关机关证明王玉东已不可能生存。申请人王海涛于2015年6月4日向本院申请宣告王玉东死亡。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15年6月27日在《人民法院报》发出寻找王玉东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三个月,现已届满,王玉东仍然下落不明。 上述事实有王玉东身份证、申请人王海涛与王玉东的户口簿、唐河县公安局祁仪派出所证明、船舶海事报告书及中共南阳市委台湾工作办公室关于协助处理台湾“祥富春”号渔船失联南阳籍船员理赔函等证据在卷佐证,本院予以采信。 本院认为,王玉东自意外失踪至今无有音讯,经本院发出寻找公告后,现三个月公告期间已届满,王玉东仍然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其已不可能生存,故应依法宣告其死亡。申请人王海涛作为王玉东的儿子,申请宣告王玉东死亡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的宣告死亡的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