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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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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正进与南阳市凌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为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23
摘要:河南省唐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唐民重初字第16号 原告王正进,男,汉族。 被告南阳市凌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薛成海,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周荣杰,河南怡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徐国章,河南怡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河南省唐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唐民重初字第16号

原告王正进,男,汉族。

被告南阳市凌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薛成海,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周荣杰,河南怡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徐国章,河南怡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苏永成,男,汉族。

原告王正进与被告南阳市凌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原告王正进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徐 磊

审 判 员  李向举

人民陪审员  王 谨

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

书 记 员  王明芝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