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宛民初字第2014号 原告袁玉东,男,1969年4月4日出生,汉族,住南阳市卧龙区八一路。 本院在审理原告袁玉东诉被告南阳市东联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赔偿纠纷一案,原告请求不明确,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袁玉东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张治菊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