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调 解 书 (2015)宛民初字第1692号 原告徐某某,女,1980年10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南阳市宛城区金华乡下楼渠村桑园徐庄8号。 被告贾某某,男,1979年7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南阳市宛城区金华乡下楼渠村桑园铁楼。 原告徐某某诉称:原、被告于2012年5月31日在南阳市宛城区民政局登记结婚。2013年3月17日双方生育男孩贾民林。原、被告因婚前了解不够充分,婚后性格不合。同时,婚后双方未培养起夫妻感情,经常为生活琐事争吵,致使我们的感情彻底破裂。现原告向法院起诉,要求与被告贾某某离婚,婚生男孩贾民林由原告抚养,被告支付抚养费。 被告贾某某辩称:原告徐某某所说的上述情况属实,被告同意离婚,但是婚生孩子贾民林由被告抚养,抚养费由原告徐某某支付。 该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如下: 一、原告徐某某与被告贾某某自愿离婚。 二、双方婚生男孩贾民林由被告贾某某抚养,抚养费由被告贾某某自理。 三、双方当事人无其他纠纷。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双方当事人已自愿签字生效,本院予以确认。 审 判 长 叶俊凡 审 判 员 王海燕 人民陪审员 祁亚洲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于林立 |